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170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1700號
原   告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娟
訴訟代理人  林子傑
被   告  林明輝 即立勝鋼鐵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依本院一百零二年度司執字第八八六二七號清償債務執行
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所發移轉命令,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四月一日起,將債務人 葉金基 對被告每月薪資債權新臺幣
壹萬玖仟元之三分之一之百分之七十六點六即新臺幣肆仟捌佰伍
拾壹元,按月給付原告,至債務人離職或移轉命令失效,至原告
對債務人葉金基之債權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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