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10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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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小字第102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陳麗智
被   告  李信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
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壹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零陸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以
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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