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34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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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小字第34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即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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