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33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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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
被   告  沙比亞特馬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叁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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