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83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無訴訟費用之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本件原告雖主張依兩造所簽訂之天堂帳號轉讓同意書之約定
,被告如有違反該同意書之行為,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
)100,000元等情。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
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原交易之
金額僅4,000元,原告縱因被告之違約而受損害,然原約定
之違約金達原交易金額之25倍,顯屬過高,自應予酌減為5
倍,即20,000元為適當,故原告本件之請求,應僅在20,000
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即95年9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
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