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899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潘豐隆
被告 黃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