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5505號
法定代理人 林舒芸
訴訟代理人 楊明琛
被告 趙承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9年1月13日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44號民事判決已於109年9月1日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附於本院109年度北小字第1132號卷宗可稽(見本院卷第161頁),據此,因認有撤銷上開裁定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