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55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5505號

原告明道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舒芸

訴訟代理人 楊明琛

廖靜寬

被告 趙承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9年1月13日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44號民事判決已於109年9月1日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附於本院109年度北小字第1132號卷宗可稽(見本院卷第161頁),據此,因認有撤銷上開裁定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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