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4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4148號
原   告 大漢觀寶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琪菱
被   告  黃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原告起訴狀可參,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至原告主張本件定有契約履行地為原告設址地及臺中市
,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本院具有管轄權等情,則為被
告所否認,且辯稱兩造間同意書並無契約履行地之明確記載
,且由契約文字中亦無法探求兩造有以原告營業所或臺中市
為契約履行地之真意,又原告請求給付報酬之契約履行地更
無約定為原告營業所之意思,況兩造簽約地為板橋,被告亦
係於板橋交付系爭拍賣物品予原告,洽談地點亦於板橋,實
無理由以原告主張以原告營業所之法院為契約履行地法院之
餘地,為此請求移轉管轄予新北地方法院等情。
三、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此所謂債務履
行地,專指當事人以契約訂定之清償地而言,民法第314條
規定之法定清償地,則不與焉。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契約,並
主張契約約定債務履行地有管轄權,法院固應依原告主張之
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為管轄權有無之認定,而與
原告實體請求是否成立無涉;然受訴法院有無管轄權,法院
應依職權調查,倘調查結果,無稽證證明原告所主張兩造契
約定有債務履行地一節屬實,法院即無從以原告主張之債務
履行地,決定法院管轄權之有無。又所謂債務履行地,係以
當事人契約所定之債務履行地為限。是項約定雖不以書面或
明示為必要,即言詞或默示為之,亦非法所不許,是否與債
權契約同時訂定,固均無不可,惟仍必須當事人間有約定債
務履行地之意思,始有該條之適用。且其履行地定有數處或
雙務契約當事人所負擔之債務雙方定有互異之債務履行地者
,各該履行地之法院亦皆有管轄權,惟必以當事人間有約定
債務履行地之意思表示合致,始有該條規定之適用。又事件
管轄權之有無,雖為受訴法院應職權調查之事項,惟當事人
對此訴訟成立要件之舉證責任仍不因而免除,當事人如主張
受訴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有管轄權,而為對造所否
認者,自仍應依同法第277條本文之規定,就該「定有債務
履行地」之利己事實負其舉證責任,亦即主張特別管轄籍之
人,對特別管轄籍事由存在,應負舉證責任,若不能舉證該
特別管轄籍事由存在,應自負其不利益(最高法院99年度台
上字第1425號民事判決參照)。查原告主張兩造間有契約約
定債務履行地為原告營業所及臺中市之情,乃為被告所否認
,依上開說明,當應由原告就此舉證以明。而查,原告起訴
狀固主張被告委託原告代為拍賣被告之3項珍藏物品(下稱
系爭物品),乃交予原告於原告公司所在地臺中市進行拍賣
,且委託原告製作拍賣圖錄,並於原告營業所即臺中市○區
○○路○○○號建物內保管系爭物品,又原告其後已於臺中市
○○區○○路之好運來洲際宴展中心展館舉辦完成拍賣會,
故本件契約之債務履行地已約明為原告營業所及臺中市等情
;然查,被告既否認契約有合意約定以原告營業所或臺中市
為契約履行地,且稱兩造係於新北市板橋區簽訂委託拍賣同
意書等情,而原告對於被告所提該請求移轉管轄之陳報狀亦
未另行具狀提出意見(本院於109年8月14日已合法寄送該陳
報狀予原告收執),又審之兩造間委託拍賣同意書之約定事
項,其上雖有記載系爭物品由原告保管付諸拍賣,被告同意
支付每件系爭物品之圖錄費4000元等情,然並未約明原告究
應於何處保管、製作圖錄及進行拍賣等情,亦即兩造間同意
書實未載明或足證被告確有合意於原告營業所或臺中市進行
保管或拍賣等債務履行之事宜甚明,從而,原告主張兩造有
約定債務履行地為原告營業所,甚而合意在好運來洲際宴展
中心展館進行拍賣之意思表示合致云云,即非有據。此外,
依上開同意書尚難證明原告主張上情為真,且原告亦未再行
提出相關舉證以供本院審酌,自難認本件訴訟有民事訴訟法
第12條規定之適用,從而,本院對於本件訴訟自無管轄權可
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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