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軍原交簡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軍原交簡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軍原交簡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詩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軍偵字第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詩恩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黃詩恩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9行應補充抽血時間為「於同日6時35分許」;第10行關於「換算為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2毫克」之記載,應更正為「換算成酒測器呼氣值為每公升
0.46毫克」,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按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一、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及第76條第1項。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追訴、處罰,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後,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仍適用陸海空軍刑法處罰,陸海空軍刑法第3條亦有規定。準此,現役軍人非戰時犯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所示之罪,嗣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應仍適用陸海空軍刑法,並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查被告黃詩恩本件行為時為現役軍人,嗣於民國112年5月9日退伍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陳明確(見偵卷第11頁),並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2頁),是被告在非戰時犯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所示之罪,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檢察官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應有審判權,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飲酒後血液中酒精濃度為92mg/dL(換算成酒測器呼氣值為每公升0.46毫克),已逾法定標準值之情形下,仍貿然駕車上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本案復已發生交通事故,所為實非可取;惟考量被告本次為酒駕初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盧惠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簡易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文玲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軍偵字第120號被告黃詩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詩恩前為現役軍人(已於民國112年5月9日退伍),於112年4月29日1時許,在屏東縣○○鄉○○路000號「新名人釣蝦複合式KTV」飲用酒類後,明知酒後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12年4月29日4時50分許,行經屏東縣枋山鄉臺一線445公里處,因不勝酒力,與 潘啟明 所駕駛車號000-0000號營業大客車發生交通事故,經警前往處理,將其送醫救治並委託枋寮醫療社團法人枋寮醫院抽血檢測,測得其血液中之酒精濃度達92mg/dL(換算為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2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詩恩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血液中酒精濃度檢驗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㈡、員警偵查報告各1份,及案發現場照片20張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檢察官盧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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