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56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潘栩希 即 潘沛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7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潘沛真於民國112年0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11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7月20日止累計31,026元正未給付,其中29,400元為本金;1,53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潘沛真於民國112年01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03日起至民國115年01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7月20日止累計98,577元正未給付,其中93,552元為本金;4,032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潘沛真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6年12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7月20日止累計101,345元正未給付,其中95,935元為本金;4,633元為利息;77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潘沛真於民國112年01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06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7月20日止累計69,829元正未給付,其中66,261元為本金;2,775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856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9400元潘栩希即潘沛真自民國112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002新臺幣93552元潘栩希即潘沛真自民國112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003新臺幣95935元潘栩希即潘沛真自民國112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004新臺幣66261元潘栩希即潘沛真自民國112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