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2號原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原住高雄市
現應受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乙○○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原告聲請對被告乙○○公示送達民國95年3月6日起訴狀繕本、本院95年5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95年12月21日下午2時35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王怡雯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