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恐嚇│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3.12.26│93.12.10│├────────┼──────────┼──────────┤│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偵字第5010號│93年度速偵字第2564號│├─┬──────┼──────────┼──────────┤││法院│雲林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易字第30號│94年度上易字第324號││實│││││審├──────┼──────────┼──────────┤││判決日期│94.2.22│94.4.14│├─┼──────┼──────────┼──────────┤││法院│雲林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易字第30號│94年度上易字第32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4.20│94.4.14│├─┴──────┼──────────┼──────────┤││雲林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度執他字第465號│94年度執字第4759號│││(即台南高分檢94年度│(即台南地檢署94年度│││執字第44號)│執助字第4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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