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1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A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二級)│├────────┼──────────┼──────────┤│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4年1月底至94年4月中│94年7月中旬至│││旬止│94年7月24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678號│94年度毒偵字第1349號│││││├─┬──────┼──────────┼──────────┤││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441號│95年度上易字第2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11月2日│95年2月22日│├─┼──────┼──────────┼──────────┤│確│法院│同│同││定├──────┼──────────┼──────────┤│判│案號│上│上││決│││││├──────┼──────────┼──────────┤││判決確定日期│94年11月17日│95年2月22日│├─┴──────┼──────────┼──────────┤││南投地檢94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5年度執字第││備註│2058號│5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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