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主刑中有期徒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主刑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許秀芬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4年03.15至94.04.18│94年2.3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2490號│94年度偵字第738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豐簡字第404號│94年度上訴字第2251號││實│││││審├──────┼──────────┼──────────┤││判決日期│94.06.28│95.02.08│├─┼──────┼──────────┼──────────┤││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豐簡字第404號│94年度上訴字第225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7.18│95.02.27│├─┴──────┼──────────┼──────────┤││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度執字第8235號│95年度執字第28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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