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93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9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9399號債權人甲○○債權人乙○○債權人壬○○債務人丑○○債務人子○○債務人丙○債務人戊○○債務人庚○○○債務人己○○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丑○○、子○○、丙○、戊○○、庚○○○、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抗告人雖曾減縮上訴聲明,但原法院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不因此失其效力(最高法院75年台抗字第115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辛○○、癸○○、丁○○、旻新股份有限公司(此四人業經債權人具狀撤回)、丑○○、子○○、丙○、戊○○、庚○○○、己○○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6,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1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7月2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雖債權人於具狀撤回對債務人辛○○、癸○○、丁○○、旻新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後,一併請求重新核定裁判費,惟依前揭最高法院75年台抗字第115號判例意旨,本院原命債權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不因此失其效力,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仍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何武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