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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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11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公司(前中
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本票正本。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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