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四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常業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致本院於審理中傳訊、拘提無著,有卷附之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可證,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朱美璘法官陳端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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