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24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原姓名:陳
2號6
上列當事人間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捌仟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95年3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4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其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