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他調字第1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簡他調字第171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
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陳淑蘭
  調解委員 吳芳洲、邱義煌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肆仟陸佰貳拾貳元
  正,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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