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調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丙○○○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
轄法院亦有適用。
二、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
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街○○巷○號5樓,
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
法第1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台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