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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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包薏 渲訴訟代理人 吳承祐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張崇輝
劉庭維 鄧翔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陳震州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112年度簡字第3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李昇蓉法官陳怡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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