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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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82號原告東莞市康的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建群 被告丁茂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95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購買自原告之口罩機器及如附表所示之生產口罩用的所有原物料及設備返還予原告,上開返還標的之價額依原告所提買賣契約為新臺幣(下同)140萬8,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0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