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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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6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彥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山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