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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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除字第478號聲請人 鄭陳維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用。經查:
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