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731號原告 林益禾 被告 謝沁伶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魏威至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