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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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8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性別:中央及地方機關,法定代理人甲○○」,其餘年籍資料均未記載,則本件原告起訴對象究為個人或機關已有不明,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姓名及住所等年籍資料。另原告起訴狀記載之住○○○○○路000巷0號」亦有不明,請一併補正原告住所等年籍資料
二、第一審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