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小字第113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沙小字第113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苗小字第六四二號),本院於民
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其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
臺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叁佰元違約
金,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收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其應
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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