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96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960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7月9日上午9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零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代償約定條款、信用
貸款契約暨約定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至被告雖具狀辯稱:本件債務內容有疑義云云,惟被
告並未具體指出本件債務內容有何疑義,原告之請求有何無
理由之處,其空言辯稱:本件債務內容有疑義云云,自無足
取。從而,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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