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729號
原告呂明彥
一、原告與被告 陳勻臻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所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所附證物中之原證2影片光碟,應自行擷取得以證明本件待證事實之部分影像畫面列印成照片後,向本院具狀陳報提出,並將繕本逕行寄送被告2人。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