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5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529號

原告 陳奕勢

被告 賴王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兩造間所共有即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權利範圍為2分之1)予以原物分割。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8,200元(計算式:民國112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為57,200元/㎡面積37㎡原告權利範圍為2分之1=1,058,200元,參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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