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2年度馬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補字第55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高偉傑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79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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