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強制拍賣處分股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566號原告 沈世鵬 被告 葉茂 營造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張速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拍賣處分股份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張速修對被告葉茂營造有限公司處所繼承自第三人 許燕能 之出資額新臺幣貳佰萬元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第三人許燕能積欠原告債務未清償,因許燕能已於民國107年5月1日死亡,故其起訴請求許燕能之繼承人即被告張速修及第三人 許東偉 在繼承被繼承人許燕能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並經鈞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09號判決確定在案。嗣經原告執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並經鈞院核發108年度司執字第29515號債權憑證在案。原告再於110年9月1日執上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許東偉及被告張速修為強制執行,經鈞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28705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並於110年9月2日就許東偉、被告張速修在被告葉茂營造有限公司於繼承許燕能遺產範圍內之資本額(出資額)及股份核發扣押命令(下稱系爭扣押命令)。而許東偉、被告葉茂營造有限公司、張速修在被告葉茂營造有限公司於收受系爭扣押命令後,竟聲明異議。惟許燕能生前登記被告葉茂營造有限公司之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在許燕能死亡後其繼承人協議由被告張速修繼承該全部出資額,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均以:對於原告主張許燕能於被告葉茂營造有限公司之出資額為200萬元不爭執,於本院111年7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就原告請求之前開訴訟標的予以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自明。經查,被告葉茂營造有限公司、張速修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 陳明 認諾原告請求(見本院卷第147頁筆錄),而對本件訴訟標的為認諾,依據上開規定,本院自應依原告之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確認被告張速修對被告葉茂營造有限公司處所繼承自許燕能之出資額200萬元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然因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確認訴訟,依其性質均無法宣告假執行,應併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程尹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