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瑋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柒包(檢驗後合計淨重壹點零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瑋平於民國100年9月26日2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之住處,經警查獲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檢驗前合計淨重1.181公克、檢驗後合計淨重1.051公克;原聲請書誤載為淨重共1.051公克、驗餘淨重共0.908公克),被告涉嫌施用毒品之犯行,業經執行觀察勒戒後期滿,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21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毒品係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同署扣押物品清單各1紙可稽,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
三、查本案所查扣之毒品7包,經檢驗結果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合計淨重1.181公克、檢驗後合計淨重1.051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年11月8日高市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