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人 王壽 住臺南市○○路○段○○○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送達代收人 凃萬恭 住臺南市○○路○段○○○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關帝聖堂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關帝聖堂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關帝聖堂之董事長,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關帝聖堂經報奉臺南市政府於民國58年11月18日以南市民字第57467號函設立許可,茲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8屆第1次102年1月20日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其提出本院98證他字第47號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冊第67號)、第8屆第1次102年1月20日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捐助章程相符。又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關帝聖堂捐助章程第10、15、18條更正為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關帝聖堂捐助章程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而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102年4月22日南市民宗字第0000000000號函亦稱:經查與臺南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規定,並無違誤等語,是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