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6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6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杉元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6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杉元竊盜,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杉元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查,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457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竊盜案,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上開2案,並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自99年2月28日起算執行至99年8月27日期滿。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9年度東簡字第15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接續自99年8月28日起算執行,嗣於100年1月12日縮刑假釋出監,迄至100年2月7日期滿未予撤銷,所餘刑期以已執行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是被告有如上述,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聲請意旨就前揭累犯之情節與法律適用等節,均未及論述,本院併補充之。爰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素行,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隨機竊取他人物品,造成他人財物損失,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智識程度、從事業務暨生活狀況(見偵卷第3頁調查筆錄所載),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670號被告張杉元男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太麻里鄉○○村○○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杉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3年8月2日8時51分許,騎乘機車前往其所任職、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合銘水電企業有限公司」廠區內,趁上址公司無人之際,以上址公司內之推高機將 吳於寶 所有之廢棄人孔蓋約5個,堆放至上址公司內車牌號碼0000-00號小貨車上搬運竊取得手,並駕駛前開車輛衝撞上址公司鐵門及鋁梯(涉犯毀損部分業經撤回告訴)以離開現場,並將上開竊取得手之物品載往變賣後,再駕駛前開車輛回到上址公司,而後騎乘機車離去。嗣經吳於寶發現失竊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於寶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杉元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於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現場暨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14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至報告意旨認被告於前揭時、地竊得財物後,駕駛上開車輛衝撞公司鐵門及鋁梯,另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定有明文。茲因告訴人業已當庭撤回毀損告訴,有訊問筆錄1份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本應為不起訴處分,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檢察官陳亭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