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71號
原告甲○○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伍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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