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63號原告第一產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