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818號債權人 鄧廉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秀蘭兆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曾秀蘭所開立票據部分之退票理由單或其餘足證明債權已屆清償期日利率得請求6%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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