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53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5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燕異選任辯護人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4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燕異於民國108年3月24日上午8時31分許,駕駛牌照號碼ALV-6628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道○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臺灣大道6段與正英路交岔路口左轉時,其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駛入上開交岔路口左轉正英路,適告訴人 張晏榕 騎乘牌照號碼NJR-157號普通重型機車,○○○區○○○道○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正行至該交岔路口,閃避不及,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併蜘蛛網膜下出血(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併四肢乏力)、腦挫傷出血(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腦水腫、瀰漫性腦損傷、外傷性腦損傷併左側偏癱(腦損傷術後併兩側癱瘓)、創傷性血胸、左側股骨幹閉鎖性骨折(左大腿股骨幹骨折)、左側脛骨幹閉鎖性骨折(粉碎移位性骨折)、左側腓骨幹閉鎖性骨折、胝骨閉鎖性骨折、骨盆閉鎖性骨折(左側骨盆骨折)、全身多處擦傷(左臉、右大腿、左手)、撕裂傷(左枕葉、左中指)、頭痛及暈眩症、步行困難等重傷害等語,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蔡燕異經檢察官以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乙份附卷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