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件所列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列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志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件:
一、請提出民國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二、請詳實陳報聲請前5年內從事之所有營業活動狀況、營業額及營收淨額,並提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額申報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說明聲請人現任職公司之名稱及地址,並提出在職證明書及任職迄今之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證明單(請勿以薪資轉帳存摺代替)。
四、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單存摺(請影印存摺首頁及顯示最近補摺日之數額)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若無證券存摺,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五、請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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