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118號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翁明輝 之遺產管理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貳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玖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