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6號
聲請人 張錦雀
訴訟代理人 許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南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南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77-NT-22565-8
1
2
2
78-NT-45533-3
1
1
3
80-NX-2000536-7
1
8
4
82-NX-2028336-6
1
8
5
86-NX-2048360-4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