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6號

聲請人 張錦雀

訴訟代理人 許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南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南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77-NT-22565-8

1

2

2

78-NT-45533-3

1

1

3

80-NX-2000536-7

1

8

4

82-NX-2028336-6

1

8

5

86-NX-2048360-4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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