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2號

原告 黃陳瑞香

被告 黃隆鈞

上列被告黃隆鈞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574號),經原告黃陳瑞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梁志偉

法官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定宜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