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6號
原告 吳志賢
被告 劉胤霖
上1人
法定代理人 陳憫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簡字第1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冠宜
法官黃柏仁
法官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毓婷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