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6號

原告 吳志賢

被告 劉胤霖

以泰通運有限公司

上1人

法定代理人 陳憫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簡字第1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冠宜

法官黃柏仁

法官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毓婷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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