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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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4號
原告鎮安廟
法定代理人 黃樹木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 律師
複代理人 吳栗茜
住○○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0樓
陳彥丞 (即被告陳裕豐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彥均、陳彥丞為被告陳裕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裕豐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彥均、陳彥丞,陳彥均、陳彥丞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具狀聲明由陳彥均、陳彥丞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