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192號債權人 李宜陽
號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公學工程有限公司、 林燕美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公學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②對債務人林燕美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