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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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素珍 (原名 許楊素珍 )代理人 陳志勇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103年12月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復經本院於104年1月19日以電話通知聲請人之代理人補正,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足憑,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 官學妍伶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7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0+1)×10×34=3,74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1年10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之住所即新北市○○區○○路○○○號4樓之房屋是否為租賃?或聲請人所有?或為他人所有?並提出證明文件(含建物謄本、租賃契約、房租繳款證明)。
四、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且完整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有線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勞健保費用、房屋租金)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房屋租金繳納證明。
七、聲請人應說明與銀行債權人自前置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請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理賠等相關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十、聲請人應說明積欠債務之原因(例如失業、投資失敗、必要性支出增加等等)並提出相關證明。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配偶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薪資證明、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二、除上開補正事項外,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例如汽機車、現金、金飾等等),應如實提出財產清冊,並提出照片、價值證明。
十三、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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