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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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94號原告美河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俊龍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吳明蒼 律師 王絃如 律師 林育丞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張澤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貳仟肆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