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39號聲請人 周靜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程翠璇附表┌─────────────────────────────────────────────────────┐│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3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周靜玲│30,000元│AD0000000│103年11月18日│││水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英專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