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6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苗簡字第63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051、1540、1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彥廷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更正、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一㈣第4列關於「其阿姨之機車鑰匙」之記載,應更正為「其所有自備之鑰匙」。
㈡犯罪事實欄一㈤第4列關於「機車鑰匙」之記載,應更正為「其所有自備之機車鑰匙」。
㈢證據部分增列車輛詳細資料報表4份、扣案之鑰匙2支為證據。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彥廷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㈣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被告上開4次竊盜、1次竊盜未遂犯行,乃各於不同時、地,以獨立行為,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已著手實行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示之竊盜行為,惟尚未竊得財物,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㈡爰審酌被告犯竊盜罪之原因、目的、手段,竊取物品價值,
對被害人財產及社會治安所生危害,暨被告之品行、生活狀況、犯後態度、被害人之意見及本案所竊取物品均已扣案或尋獲發還被害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審酌被告上開各罪均係竊盜犯罪類型、時間間隔、犯罪總損害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沒收⒈扣案之附表編號1所示鑰匙2支,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如附
件犯罪事實欄一㈣、㈤所示之竊盜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051號卷,下稱偵1051卷,第14頁、第45頁至同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⒉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㈢之竊盜犯行所竊得扣案如附表編
號2至10所示之犯罪所得,既尚未發還被害人,即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為應不予宣告沒收云云,容有誤會。至被告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㈣、㈤所示竊盜犯行所竊得物品均業經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4紙存卷可參(見偵1051卷第57頁至第58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40號卷第19頁;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13號卷第22頁),是被告竊得之物已發還被害人,揆諸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意旨,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
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鑰匙│2支│├──┼────────────┼───────┤│2│珍珠項鍊│1條│├──┼────────────┼───────┤│3│戒指│1枚│├──┼────────────┼───────┤│4│印章│1枚│├──┼────────────┼───────┤│5│手環│3個│├──┼────────────┼───────┤│6│手錶│3只│├──┼────────────┼───────┤│7│港幣100元紙鈔│8張│├──┼────────────┼───────┤│8│人民幣100元紙鈔│3張│├──┼────────────┼───────┤│9│人民幣10元紙鈔│3張│├──┼────────────┼───────┤│10│古幣│17枚│└──┴────────────┴───────┘